《中国能源研究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能源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研究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以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为会员提供服务的主要经费来源之一。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义务,会员应根据会费标准自觉缴纳会费。
第二章 会费收取
第三条 会费标准依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制定。
(一)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副理事长单位每年 20 万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 5 万元;
理事单位每年 3 万元;
单位会员每年 6000 元。
(二)个人会员每年 100 元(学生会员免费)。
(三)代表政府部门、社团组织、科研院所等单位的单位会员免交会费。
(四)除上述标准会费外,会员可自愿交纳超过以上基数标准数额的会费。
第四条 会员应于每年 1 月按照会费标准交纳本年度会费。
第三章 会费使用
第五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以下事项:
(一)开展国际和国内学术交流、科普教育等活动;
(二)编辑、出版、发行能源领域科技学术书刊资料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三)开展能源科技项目研究和论证,科技成果鉴定和评价等活动;
(四)开展能源科技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五)开展本会宗旨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六)维持本会日常工作运营费用支出。
第六条 会费使用要严格按照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七条 本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八条 会费管理应纳入本会财务预算管理,每年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的审查、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