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学术、管理、技术创新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能源领域学术、管理与技术创新的成果及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中国能源研究会设立能源学术创新奖、管理创新奖和技术创新奖。
第二条 本奖项由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是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创新奖下设奖项。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创新奖奖励办公室受评审委员会委托承担本奖项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项申报与授奖条件
第三条 奖项申报范围与内容
(一)奖项申报范围
学术创新奖:能源领域学科内及学科际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创新、软科学创新、科技信息创新、科研方法创新、计量方法创新等。
管理创新奖:能源管理体系创新、能源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能效管理创新、合同能源管理创新、能源供给与消费管理模式创新、能源管理信息系统、能源商业模式创新、能源互联网+等创新,以及其它涉及能源管理方面的创新。
技术创新奖:电力、煤炭、油气、核电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在勘探开采、生产运输、清洁高效利用等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技术创新,重大装备研发、制造与推广应用等方面的创新,新材料在研发、生产与推广应用等方面的创新,以及低碳高效、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技术创新等。
(二)奖项申报内容
1.能源领域学科内及学科际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创新;
2.能源软科学创新、科技信息创新、科研方法创新、计量方法创新;
3.能源管理体系、体制、机制创新;
4.能效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智能管理创新;
5.能源供给与消费管理模式、商业模式创新;
6.能源互联网管理创新;
7.其它涉及能源管理方面的创新;
8.煤炭和石油勘探、开采、生产、加工利用创新技术;
9.火电厂高效、环保、净排放创新技术;
10.煤炭清洁、高效、分级利用创新技术;
11.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创新技术;
12.氢能、燃料电池开发利用和先进储能创新技术;
13.能源生产过程、工艺创新技术;
14.能源运输、转换和电力传输创新技术;
15.能源重大装备、设备创新技术;
16.节能环保、能效提升创新技术;
17.其它与能源生产开发、消费使用有关的创新技术。
第四条 奖项申报条件
(一)申报管理和技术创新的项目应属于国内首创或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具有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经过实际运用和鉴定,并且可以复制和推广。
(二)申报管理和技术创新的项目应当是近两年之内完成的项目,并经过至少一年的规模应用,并取得较好地经济与社会效益。
(三)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应申报、推荐:
1.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2.对项目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有争议的;
3.项目成果未经鉴定或验收的;
4.已获得国家级及全国性社会团体奖励的。
第五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创新奖不同类别奖项的评审。
第六条 已申报、被推荐或曾获得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创新奖的项目,如果在后续的研究开发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可按照规定程序修改原申报材料后再次申报;但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获奖的,须间隔一年后才可以再次申报。已申报参加本年度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创新奖评审的项目,如果申报单位申请退出评审,此项目不能申报下一年度的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创新奖评审。
第三章 申报主体
第七条 主要完成单位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研究、投产、推广应用过程中给予技术、经费、人员等支持,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主要完成单位应依据贡献大小排序。
获奖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名额限制:一等奖不多于10个,二等奖不多于7个,三等奖不多于5个。
第八条 主要完成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管理体制或体系的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三)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
(四)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对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的名额限制:
一等奖不多于15人,二等奖不多于10人,三等奖不多于7人。主要完成人应依据贡献大小排序。
如果在项目完成中仅从事协调和组织工作,或是只从事辅助服务工作的,不能作为该项目的完成人。
对于排名前 3 位的主要完成人,其投入该项技术研究的工作量应不少于本人同期工作量的50%以上。
第九条 同一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按照对本项目的贡献大小排序,原则上应与项目技术资料或技术评价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评审证书、项目验收报告等)所记载的排序一致。如有变动应说明原因,并出具相应情况的证明材料。主要完成单位或完成人超出相应奖励等级名额限制的,评审委员会可按照从后向前的顺序予以调整删减并无须通知申报单位。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学术、管理、技术创新奖子奖项评审组,其中学术、管理、技术创新评审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分设电力、煤炭、油气、核电、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等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申报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每个专业评审组原则上由5-11人组成,专家由中国能源研究会评奖专家库中抽选产生。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申报截止期后,奖励办公室完成申报项目的汇总和分类,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不属于能源学术、管理与技术领域的申报项目筛除。如需补报材料,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不补报或经补报仍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提交初审。
(二)技术审查。经形式审查后,奖励办公室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按专业分类,提交技术审查小组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小组将质量较差、水平较低的申报项目筛除,形成技术审查意见书。
(三)专业组评审。技术审查小组将筛选后的申报项目提交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根据当年的实际申报情况进行设置,采取现场会审制度进行评审,主要包括专家独立打分、组内集中讨论、专家投票与填写评审意见等四个环节,最终评审出推荐授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四)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采用会议方式组织综合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出拟授奖项目。对推荐一等奖拟授奖项目进行充分审议和记名投票表决,推荐一等奖拟授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到场答辩,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即为通过。根据审议和投票情况确定最终一等奖拟授奖项目。一等奖落选项目直接进入二等奖拟授奖项目名单。对二、三等奖拟授奖项目的审核,主要包括委员审阅拟推荐授奖项目材料,各专业组长逐项介绍拟推荐授奖项目推荐理由,委员充分审议,并投票表决。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通过。根据审议和投票情况确定最终二等奖、三等奖拟授奖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 评审表决规则
评审表决规则如下:投票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一等奖的评审或评定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成员同意,即为通过;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或评定应当有超过半数到会成员同意,即为通过。
第十三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