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T 32151.10-2023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0部分:化工生产企业

   2024-06-17 9184
核心提示:GB T 32151.10-2023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0部分:化工生产企业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GB/T 32151《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的第10部分。GB/T 32151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发电企业;

——第2部分:电网企业;

——第3部分:镁冶炼企业;

——第4部分:铝冶炼企业;

——第5部分:钢铁生产企业;

——第6部分:民用航空企业;

——第7部分:平板玻璃生产企业;

——第8部分:水泥生产企业;

——第9部分:陶瓷生产企业;

——第10部分:化工生产企业;

——第11部分:煤炭生产企业;

第12部分:纺织服装企业;

——第13部分:独立焦化企业;

——第14部分: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企业;

——第15部分:石油化工企业;

——第16部分: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

——第17部分:氟化工企业。

本文件代替GB/T 32151.10—2015《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0部分:化工生产企业》,与GB/T 32151.10—201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将术语“燃料燃烧排放”更改为“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并修改了其定义(见3.7,2015年版的3.6),增加了术语“碳排放”及其定义(见3.2);

b)增加了报告主体使用外购绿色电力的处理方式(见4.1);

c)增加了“计量与监检测”一章(见第5章);

d)更改了电网年平均供电排放因子和热力排放因子的获取规定(见6.2.5.3,2015年版的5.2.5.3)。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606)和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48)共同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中国化工节能技术协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联合赤道环境评价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君咨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售电有限公司、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理工大学、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工业大学、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郑州计量先进技术研究院、新疆维吾尔白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现代能源环境服务产业联盟、广东埃文低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孙亮、李永亮、翁慧、王之茵、于胜民、卢明霞、贾亦宸、常靖、孔蕾、陈蕾、李宇静、解雷、周俊华、韦志浩、高炜、贾英、李相、王灵秀、魏一鸣、张亮、王秀龙、刘宇、王辉军、李鹏程、吴彦红、夏凌风、徐明明、高峰、马世英、马磊磊、郦芳、袁田、曹宁、张浩楠、黄琳、何仪。

本文件于2015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附件:GB T 32151.10-2023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0部分:化工生产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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